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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1)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业务的,须申请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 办理注册手续。
(3)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结构工程设计;
2)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原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4)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称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5)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