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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
(2)诚实信用。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四、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的本质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五、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_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解除时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手续。
3.合同债务抵销
抵销是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在到期后,各以其债权抵偿所付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法之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