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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此可见,工程代建制是一种针对非经营性政鹿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组织方式,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行建设单位职责。
1.工程代建的性质
在项目建设期间,工程代建单位不存在经营性亏损或盈利,通过与政府投资管理机构签订代建合同,只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如果在项目建设期间使投资节约,可按合同约定从所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
工程代建单位不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策划决策和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也不对投资收益负责。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后,为了保证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代建单位须提交工程概算投资10%左右的履约保函。如果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义务,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此可见,代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管理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