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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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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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①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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